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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
作者:中国法制宣传网 发布时间:2006-04-13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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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宣传网北京消息: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决定,对《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以方便新生儿随父入户手续的办理。
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本市户籍管理部门决定,从2003年8月7日起出生的婴儿,如果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并符合本市生育政策,可以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为了与变更后的户籍政策相衔接,加强对新生儿户籍的管理,市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作相应的修改,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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