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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

作者:中国法制宣传网 发布时间:2006-04-26 阅读数:
【颁布日期】2004-7-1
【实施日期】2004-6-30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文  号】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96元、每月不低于49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元/小时调整到为6.8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由13.3元/小时调整为15.5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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