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央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 |
作者:中国法制宣传网 发布时间:2006-05-06 阅读数:
|
|
|
|
颁布时间:19800611
实施时间:19920529
颁布单位:台湾当局
(民国六十九年六月十一日行政院令发布施行;七十年八月二十七日行政院令修正公布;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行政院令修正公布;七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令修正公布;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令修正公布第一~三、八条条文)
第一条 (订定依据)
本规程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中央选举委员会之职掌)
中央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之职掌如下:
一 关于中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事务之计划、办理及指挥、监督事项。
二 关于省(市)议员选举、罢免事务之计划、办理及指挥、监督事项。
三 关于中央公职人员及省(市)议员选举、罢免之监察事项。
四 关于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县(市)长、乡(镇、市)长及村里长选举、罢免事务及监察之监督事项。
五 关于省(市)、县(市)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之拟定事项。
六 关于省(市)选举委员会委员人选之提报及县(市)选举委员会委员之派充事项。
七 关于中央公职人员及省(市)议员选举、罢免之公告事项。
八 关于中央公职人员及省(市)议员选举、候选人资格审定、选举、罢免结果之审查及当选证书之制发事项。
九 关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令之订定、修正及解释事项。
十 关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事务进行程序及有关书件表册之订定与核定事项。
十一 关于公职人员选举竞选经费之查核事项。
十二 关于公职人员选举候选人竞选费用之补贴事项。
十三 关于公职人员选举宣导之策划事项。
十四 关于政党使用电视及其他大众传播工具从事竞选宣传活动办法之订定事项。
十五 关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事务之研究发展及选举资料之搜集、运用事项。
十六 关于开票统计作业规划及资讯业务办理事项。
十七 其他有关公职人员选举、罢免事项。
第三条 (委员之派充)
本会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九人,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派充之,并指定一人为主任委员,执行委员会决议,总理本会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本会委员,应有无党籍人士,其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委员总额五分之二。
本会委员因职务关系派充者,得依其职务异动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改派之。
第四条 (开会及决议方法)
本会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于办理选举、罢免期间每周举行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开会时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议,议案之表决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为通过,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五条 (会议主席之产生)
本会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度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主席。
第六条 (巡回监察员之聘任及其职权)
本会置巡回监察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均为无给职,其中五人至七人任期三年,余在办理选举、罢免期间聘任。巡回监察员依法执行选举、罢免之监察事项,由本会就具有选举权之公正人士报请行政院院长聘任之,并指定一人为召集人。召集人得列席本会委员会议。
第七条 (正副秘书长之设置)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本会事务,置副秘书长一人或二人襄助之。
第八条 (中央选举委员会之组织)
本会视办理选举、罢免之种类及业务需要,设下列各组室,并得分科办事:
一 第一组:掌理立法委员区域与山胞选举、罢免,监察委员选举、罢免及县(市)以下地方公职人员选举、罢免之监督事项;公职人员选举、罢免事务之综合及研究发展与资料搜集运用事项。
二 第二组:掌理国民大会代表区域与山胞选举、罢免及省(市)议员选举、罢免事项。
三 第三组:掌理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全国不分区、侨居国外国民选举事项。
四 第四组:掌理选举宣导、新闻发布、协调、联系、政党使用电视及其他大众传播工具从事竞选宣传活动办法之订定事项。
五 法制组:掌理选举、罢免法令之研拟、拟释,选举罢免监察事务之处理及有关选举、罢免诉讼事项。
六 资讯室:掌理开票统计作业规划及资讯业务办理事项。
七 行政室:掌理议事、文书、公文管制、印信典守、庶务、出纳、公产公物之保管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
前项组室于不办理选举、罢免期间,第二组、第三组业务由第一组兼办,第四组、资讯室业务由行政室兼办。
第九条 (委员会之编制)
本会置顾问、秘书、组长、副组长、室主任、视导、科长、专员、编审、科员、办事员并得雇用雇员。
第十条 (会计室之编制)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专员、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十一条 (人事室之编制)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第十二条 (人员之兼任与稠用)
前二条规定之会计室、人事室,其主任、副主任职务均为兼任,其余人员就本规程所定员额调用之。
第十三条 (委员、巡回监察员之补提)
本会委员出缺时,由行政院院长补提人选呈请总统派充之,巡回监察员出缺时,由本会补提人选,报请行政院院长聘任之,其任期均至原任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四条 (政府职员之调用及工作人员之聘雇)
本会于办理选举、罢免期间除依法调用政府职员外,必要时得在编制员额内聘雇之。
第十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员额与职等)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十六条 (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
本会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由本会拟定,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