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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
作者:中国法制宣传网 发布时间:2006-04-27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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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0-7-17 【实施日期】2000-7-17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 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报告》(常房发[2000]4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近年来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要求的提高,各项费用的增加,致使鉴定成本逐年提高,为保障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同意适当调整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项目外,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实行申请受理制,合理收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三、社会福利企业房屋、小学、幼儿园校舍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半计收。 四、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常价涉[1994]第187号文同时废止,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等手续。今后如省下达统一收费标准,则按省规定执行。 附: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 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 标准 结(元/M2) 构房屋性质 框架 砖混 砖木 住 宅 2-20 2-00 1-80 非住宅 4-40 4-00 3-60 说明: 1、收费面积按实际鉴定单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只涉及一幢房屋局部的(少于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的20%),按与该局部结构相关部份的建筑面积计算。 2、高温、有毒、有害建筑环境,鉴定工作条件困难的乘系数1-2。 3、房屋加层、改造鉴定乘系数1-5。 4、以上系数只能加乘一次,不得累计加乘,如一处房屋同时有多项加乘的,取最高一项加乘计算。 5、除用专门设备、仪器检测砂浆、混凝土强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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