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地方法规 >> 江西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

作者:中国法制宣传网 发布时间:2006-04-27 阅读数:
【颁布日期】1999-9-8
【实施日期】1999-9-8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赣府厅发(1999)52号 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央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措施,对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自1999年7月1日起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南昌市市区、省辖市市区和行署所在地的市、其余县(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由原每人每月140元、130元和11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82元、169元和143元;社会保险费按调整工资待遇后企业所在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二、为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后能够按时领到基本生活费,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给予补助;原标准确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各地和有关部门及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赣发〔1998〕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落实。
    三、进一步加大清理劳动关系的力度。对于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下岗且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又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的下岗职工,要采取措施纳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通过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保障生活,促进再就业。对已经隐性就业的人员,要督促他们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各地要进一步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广大企业领导和下岗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切实转变就业观念,消除等待观望思想,加快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的工作进程。
    五、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在今年9月15日前把提高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发到下岗职工手中,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对不能按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最新推荐
 点击排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
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
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法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
江西省少数民族权益..
 最近更新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
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
江西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
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