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港澳台 >> 香港 >>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之二)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之二)

作者:中国法制宣传网 发布时间:2006-05-06 阅读数: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之二)
【法规分类】涉外法规
【颁布部门】香港立法局
【颁布日期】19860601
【实施日期】19860601
【正    文】
    9.审慎程度及责任
    9.1招股章程的审慎程度
    拟备任何文件的审慎程度必须像拟备招股章程般审慎,犹如该文件是招股章程一佯
。不论该文件是就一项要约由公司或由其代表顾问或任何其他的人发出,上述规定均适
用。发出任何该等文件的人,必须确保所载内容在整个要约期内均为准确及最近期,并
必须尽速将任何重大改变通知股东。
    9.2充分资料
    股东必须获得充分资料及意见,以便他们能就要约的利弊作出适当及有根据的决定
。该等资料必须充分地预早向股东提供,让他们有足够时间作出决定。就此等方面而言
,要约人对受要约公司股东的义务,与要约人对本身股东的义务相同。
    9.3董事的共同及个别责任
    文件应说明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情况而定)的所有董事共同及个别地就文件内资料
的准确程度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在采取所有合理的查询后,确认文件中表达的意见据他
们所知是经过适当及合理的考虑后始作出的,而且没有其他事实因未被包括在文件内而
令文件任何声明有误导成分。
    9.4执行人员同意将董事排除在责任承担声明之外
    如果该项声明建议将任何董事排除在责任承担声明之外,必须获得执行人员同意。
在该等情况下,文件应指明排除责任承担一事及其中原因。
    注释:
    董事的责任
    虽然董事局可以授权个别董事或董事局的委员会处理要约的日常事务,但董事局在
整体上必须确保有适当安排,让董事局能够监察有关事务的进行,以使每一名董事均可
以履行本守则所规定的责任。这些安排应确保——
    (a)董事局迅速获得由其公司发出及代表其公司发出有关要约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董事局迅速获得其公司或其公司的联系人就有关证券进行的所有交易的详情,以及由
其公司或代表其公司就要约所订立或引致但与日常行政事务无关的任何协议、协定、担
保、支出(包括费用)或其他义务的详情;
    (b)负责该项要约日常工作的董事能够向董事局解释其一切行动及建议采取的行
动的理据;
    (c)顾问的意见可供董事局参考。
    任何董事如果对与本守则有关的任何行动是否适当有所怀疑,必须咨询执行人员。
    执行人员规定董事须协助执行人员的查询,包括在接获要求后迅速提供董事局会议
记录的副本及该等董事可获得可能与查询有关的其他资料。
    10.盈利预测
    10.1审慎程度
    盈利预测必须由董事负责,以审慎及客观的态度编制。财务顾问必须就其是否信纳
有关董事是以此态度编制盈利预测作出报告,而该报告必须包括在有关文件内。
    10.2假设
    如果盈利预测出现于任何文件之内,便必须在该文件中说明该预测所根据的假设,
其中包括商业假设。这些假设应该是明确而不含糊的。应该避免全面履盖的假设及与盈
利预测内的一般预计有关的假设。再者,如果董事因为其对该业务有特别了解及经验,
因而最能够对某些事情采取观点或行使控制权,则有关这些事情的假设通常不会获得接
纳,因为这些事情应该直接反映在盈利预测中。
    10.3报告
    (a)只以现金作出要约的要约人,不必就其在要约期之前或要约期内作出的盈利
预测作出报告。
    (b)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该待预测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必须由核数师或顾问
会计师审查及作出报告,该文件提及的任何财务顾问亦必须就该等预测作出报告。
    10.4刊登报告及同意信件
    该等报告必须列入在载有该预测的文件之内,或当该预测已在新闻公布中作出后,
该等报告必须在该新闻公布刊登后,列入在一份文件之内,尽速发送给股东,不得延误
。该等报告必须附有一项声明,表示作出报告的人,已同意容许其报告的副本,按照该
报告列入该文件的形式及上下文,连同该文件发出,并且表示没有撤回有关的同意。
    10.5继后的文件——预测的持续效力
    当公司将预测包括在文件中,除非执行人员同意,否则任何该公司在继后发出与该
项要约有关的文件,必须载有由该公司董事作出的声明,表示就该项要约而言,有关的
预测依旧有效,并且就该预测作出报告的财务顾问及会计师已表示他们不反对其报告继
续适用。
    10.6在要约期之前的预测
    除非执行人员同意,否则任何在要约期之前所作出的盈利预测,必须在发送给股东
的文件中加以审查、重复及报告。
    注释:
    (1)现行预测
    顾问在一开始时便须查核在纪录上其客户是否有作出预测,以便本规则所设想的有
关程序,可以在最少延误的情况下,尽速展开。
    〔2)假设
    预测及其根据的假设由董事承担责任,但财务顾问仍须负责与其客户讨论各项假设
,并且他们须信纳该预测是以极度审慎及客观的态度作出。核数师及顾问会计师必须能
够信纳该预测在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上已根据所作的假设正确编制。
    对于在通告内应列出何种假设及应以何种方式说明该假设,会计师应向该公司提供
意见。财务顾问及会计师均不应容许发表看来是不切实际的假设,亦不应遗漏他们察觉
是重要的假设。对于这些情况,他们应在其执行中作出适当评论。
    该等假设应遵照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3)被当作盈利预测的声明
    (a)如果没有提及数字
    即使并无提及某项数字或即使并无使用“盈利”一词,若干文字仍然可能构成盈利
预测,尤其是当有关情况是根据上下文来作考虑。例如“盈利大概会比去年高”及“下
半年的表现预期与上半年相近”(当中期数字已经发表)。
    如果某些文字的形式对某段期间的可能盈利定出最低或最高的界限或载有计算未来
盈利约数所需的资料,则该等文字的形式便会被当作盈利预测而必须作出报告。专业顾
问应事先咨询执行人员
    (b)中期及初步数字
    除非执行人员同意,在要约期内发表任何未经审核的盈利数字,必须作出报告,但
本规定不适用于:
    (Ⅰ)已发表的未经审核中期业绩报告;
    (Ⅱ)遵照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载有关中期业绩报告规定的未经审核中期业
绩报告。
    (c)股息预测
    股息预测通常不会被当作盈利预测,但如果该预测是连同预计的盈利股息比率发表
则例外。
    11.资产估值
    11.1披露资产价值重估
    如果就要约须对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资产价值作出重估,该等资产价值重估的详
情或其适当的摘要,必须列入要约文件或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发给其股东的其他文件内。
    11.2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资产价值重估必须由独立及有专业资格的估值师或其他专家进行或确认,并须清楚
说明估值所根据的基础。该文件应包括一项声明,表示估值师或其他专家已经同意容许
该估值报告,按照其原先列入该文件的形式及上下文,连同该文件发出,并且未有撤回
有关的同意。
    11.3受要约人董事局的反应
    如果受要约公司董事局认为当时作出的资产价值重估并不适当,则要约文件或受要
约公司董事局发给其股东的其他文件,应包括有关此事的声明,并说明理由。
    注释:
    (1)有选择性估值不可接受
    资产价值重估不得有选择性地进行或列出,但执行人员接纳有特别情况支持的则例
外。
    (2)持有重大物业权益的公司
    除非执行人员同意,否则对持有重大物业权益的公司作出要约时,必须由独立及有
专业资格的估值师估值。作为一般准则,上述公司是指公司物业资产或公司集团综合物
业资产帐而值超过5000万元,并且超过其总资产或集团总资产的帐面值15%的公
司或公司集团(视其情况而定)。
    12.发出文件
    12.1呈交文件征求意见
    所有文件在发出及发表之前,必须将两份副本呈交执行人员,咨询其意见。在执行
人员确定不会作出进一步意见之前,不可发出及发表该文件。文件的最后定稿必须一式
两份分别呈交执行人员及联合交易所。
    12.2刊登公布
    所有公布必须以付费公布形式,于最少一份主要英文报章及中文报章刊登,而该等
中英文报章必须是每天出版及在本港广泛流传的报章。
    注释:
    (1)足够时间
    呈交文件并无时限,但执行人员应有合理的时间去翻阅文件。如遇有困难,应尽早
向执行人员提出。
    (2)联合交易所的意见
    除非联合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要求另外的批准,否则执行人员将会免集联合交
易所的任何意见。
    13.就可转换证券及认股权证等作出的适当要约
    13.1有可转换证券的受要约公司
    凡作出要约以取得权益股本,而受要约公司有已发行的可转换证券,要约人必须向
可转换证券的持有人作出适当的要约或建议,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受到保障。在这些情况
下,必须给予同等对待。
    13.2发送适当的要约
    寄发要约文件给各股东时,应尽可能同时将该项要约或建议发给该等持有人,但如
果此举并不切实可行,应咨询执行人员,然后尽快将要约或建议发送。
    13.3认股权证、其权及认购权
    如果受要约公司任何一类权益股本中有已发行的认股权证、期权或认购权,在适当
情况下,本规则的规定亦适用。
    注释:
    适当的要约的代价
    有关可转换证券、认股权证、期权或认购权的任何上述要约或建议,如果代价是以
有关权益股本的要约价格为基础,该代价便通常会当作为适当的。但在若干情况下,可
能有其他更适当的基础来计算代价。如果要约人认为该代价应该根据其基础定出,应事
先咨询执行人员。
    14.就超过一类权益股份作出的要约
    如果受要约公司拥有超过一类权益股本,必须就每一类该等股本的股份作出同等基
础的要约,而不论该类股份是否附有投票权。该些情况必须咨询执行人员。
    注释:
    同等基础要约
    为达到该同等基础,本规则可能要求要约人为某一类股份,付出较他在前6个月内
为该类股份所付最高价格为高的价格。同等基础的要约无需是完全相同的要约,但必须
能就有关差别向执行人员提出合理的支持理据。执行人员将会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包括
附带于每类股份的权利,并且可能考虑每类股份的过往市价记录。
    15.要约时间表
    15.1最短期限
    要约在寄发日后必须维持最少21天可供接纳。
    15.2条件
    如果要约附带条件,必须清楚说明要约人可宣布要约成为无条件的最后日期。
    15.3  14天接纳期
    凡有条件要约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则其后该项要约维持可供接纳的期间不应少于
14天。有关延长要约期的任何公布,必须注明下一个截止日期,或如果该项要约当时
已成为无条件,可以声明该项要约将会维持可供接纳,直至另行通知为止。如属后者,
在要约截止前,必须给予仍未接纳要约的股东最少14天的书面通知。
    15.4受要约人在第39天后的公布
    除非执行人员同意,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不应在寄发最初要约文件当天其后第39
天之后公布业绩、盈利或股息预测、资产估值或主要交易。
    15.5最后期限
    除非要约在较早时已成为无条件,否则该项要约由寄发最初要约文件的日期起计6
0天后不得维持可供接纳,但执行人员同意则例外。
    注释:
    (1)受要约人的公布
    虽然业绩及股息通常在第39天后公布,但是受要约公司应尽可能提前作出该等公
布。凡公布或得执行人员同意而在第39天后作出,执行人员通常会准许将规则15.
5所提述的60天期限延长。
    (2)竞争要约
    如果有竞争要约公布或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同意,执行人员通常会准许将60天期
限延长。
    (3)包销要约
    除强制要约外,如果要约人已就提前要约截止日期向受要约公司给予最少14天的
事先通知,要约人通常无须在要约成为无条件后,将现金包销选择维持14天可供接纳

    (4)协议安排
    就协议安排而言,执行人员可能容许延长期限,以配合法院的时间表。
    16.修订要约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过程修订要约条件,受要约人的全体股东(不论他们是否已经接
纳要约),均有权按经修订的条件接纳要约。修订要约必须由致股东的修订要约通知书
的寄发日期起计,维持最少14天可供接纳。因此,除规则第23、24及26另有规
定外,在最初要约文件在寄发日期的46天后,原有的要约不得被修订要约替代。
    注释:
    新条件
    要约人可以增订附于修订要约的新条件,但只可在履行修订要约所必要的情况下引
入新条件,并须获得执行人员同意。
    17.接纳者撤回接纳的权利
    如果要约在首个截止日期起计21日后仍未成为无条件,接纳者有权撤回该项接纳
。这个撤回接纳的权利在该项要约成为无条件之前都可以行使。
    18.在要约过程中发出的声明
    18.1不可发出误导声明
    要约的当事人必须谨慎行事,避免发出虽然在事实上并非不准确,但仍可能误导股
东或造成混淆的声明。
    如果有关要约期限的声明,例如:“除非就接纳而言要约已成为无条件,否则该项
要约将不会延至某一指定日期”,“不作延期的声明”已包括在致受要约公司股东的文
件内,或该等声明是由要约公司、其董事、高级人员或顾问或上述的人的代表作出的,
而如果该等声明有错误但未有即时撤回,则只有在非常例外情况下,要约人才可获准在
其后将要约延长至超过指定日期。但如果该等权利已特别作出保留,则属例外。无论如
何,规则第15.3的规定将适用。
    18.3不提高要约价格的声明
    如果有关代价的价值或类别的声明,例如:“要约价格不会作进一步提高”或“要
约价格将维持在每股X元,将不会提高”“不提高要约价格的声明”已包括在致受要约
公司股东的文件内,又或该等声明是由要约公司、其董事、高级人员或顾问或上述的人
的代表作出的,而如果该等声明有错误但未有即时撤回,则即使所作出的修订并不会令
要约物价值提高(例如:加入较低价值的票据选择),只有在非常例外情况下,要约人
才可获准在其后以任何形式修订要约的条件。但如果该等权利已特别作出保留,则属例
外。
    注释
    (1)确实声明
    一般而言,要约人会受到任何就有关要约的期限或最终阶段的确实声明的约束。在
这种情况下,任何意向声明将当作确实声明。因此,“现时意向”这个表达方式不应使
用,因为这可能会误导股东。再者,执行人员会视任何最终阶段的显示为绝对的,除非
要约人清楚说明声明不适用的情况,及声明内所选用的准确文字将不予以清楚区分,即
要约是“最终的”,或不会“提高要约价格”、要约不会“修改”、“修订”、“改进
”、“改变”及其他相类似的表达方式,亦将按同样原则处理。
    (2)竞争情况
    除以下注释4另有规定外,在作出不作延期或不提高要约价格的声明之后,如果有
竞争情况出现,要约人可选择不受该声明约束,并可随意延长要约期限,但:——
    (a)有关的通知须尽速发出(及在任何情况下,在竞争要约公布日之后4个营业
天内发出),以及尽速以书面通知股东;
    (b)任何在不作延期或不提高要约价格的声明发出日之后接纳要约的受要约股东
,在寄发通知后的8天内,有权撤回该项接纳。
    (3)建议
    除以下注释4另有规定外,要约人可选择不受不作延期或不提高要约价格的声明的
约束。否则,该等声明将可能阻止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寄发其推为接纳的提高要约价格要
约或改进要约。
    (4)保留撤回声明的权利
    只有当要约人在作出声明时,已特别保留权利,在上述注释2及3所述情况上撤回
不作延期或不提高要约价格的声明、该等声明才可在该等情况下撤回;不论该项要约是
否已在最初时候或推为接纳,这个原则均适用。在发给股东的首份文件内提及的声明,
必须明确提到此项保留(必须载有各项准确详情)。要约人在继后提及有关声明时,必
须同时提述该等保留,或最少要提述载有各项详情的文件内的有关部分。如果撤回声明
的权利未如上述情况般予以特别保留,则只有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要约人才可获准延
长要约期限或提高要约价格,视乎何种情况而定(根据规则第15.3的14天延期则
例外)。即使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即将作出建议,或要约在各方面都是没有附带条件,
上述原则依然适用。
    19.公布要约结果
    19.1公布的性质
    当要约已经修订或延期,已期满或已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要约人须立即通知执行
人员及联合交易所,并须在翌日就此于报章上刊登公布。要约人必须发出声明,说明其
本身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数量、已接纳要约的股份数量,及另外
由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在要约期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股份数量。该项声明必
须说明上述数字在有关股本类别及投票权中所占的百分比。
    19.2不作出公布的后果
    如果要约人未能在指定的期限遵守本规则的任何规定,执行人员可以要求接纳者或
授予撤回接纳的权利,直至本规则的规定已按照执行人员可能定出的条件获得履行。
    注释:
    有关接纳的声明
    在要约期内,如果要约人或其顾问作出有关接纳程度或接纳者的数目或百分比的声
明,便必须立刻发表公布,列明本规则所述的详情。
    20.支付代价及退回股票
    20.1取得股份及支付代价的时间性
    在部分要约期满前,要约人不可取得应该项要约而提供的股份。在该部份要约期满
后,要约人必须尽快取得及支付该等股份的代价,但无论如何,必须在该部分要约期满
后10天内完成。要约人亦不可取得应其他要约而提供的股份,直至该项要约已成为或
宣布为无条件。届时,要约人必须尽速取得及支付该等股份,但无论如何,必须在要约
已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当天或应约提供股份当天起计的10天内完成,以较迟发表者为
准。
    20.2要约撤回或失去时效
    如果要约已撤回或失去时效,必须尽速将股票寄回已接纳要约的受要约人,或将股
票备妥,供他们领取(但无论如何,须于要约撤回或失去时效日期起计14天内完成)

    注释:
    寄发无条件要约的代价
    如果要约在开始时已是无条件(请参阅规则30.2),则代价必须在收到正式填
妥的要约接纳书起计10天内寄发或交付。
    21.禁止在要约前或要约期内进行交易
    21.1禁止在要约前进行交易
    当有理由假定一项接触或要约或修订要约正在计划中之时起计,直至公布该接触或
要约或修订要约或公布讨论终止之时为止的期间,任何人如果拥有有关该项实际或计划
中的要约或修订要约的机密及容易影响中央委员价格的资料,均不得进行受要约公司证
券的任何交易。如果有关交易是为达致要约的目的而进行。上述限制不适用于要约人或
与要约人一致行动的人,但如果与要约人一致行动的人是受要约公司的董事或雇员则例
外。
    除非就要约人的证券而言,有关要约不会容易影响该等证券的价格,否则不得就该
等证券进行任何交易。
    规则21.1的注释:
    《1990年证券(内幕交易)条例》
    与收购及合并交易及本规则所产生的效果有关的人,必须注意《1990年证券(
内幕交易)条例》的规定。
    21.2禁止在要约期内进行交易
    在要约期内,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不得出售任何受要约公司证券,但事先获
得执行人员同意,并在24小时前通知公会可能进行该等出售行动的则例外。
    21.3限制要约人在非现金要约期内进行交易
    就由要约人在联合交易所上市有股份组成(及并无现金选择)的要约的要约期内,
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不可进行场内股份收回(按《股份收回守则》中该词的定
义诠释),直至要约人放弃其进行该项要约的意图及该要约期届满为止,以上述较迟的
日期为准。
    规则21.3的注释
    《股份收回守则》的适用情况
    《股份收回守则》将股份收回一词义为由要约人或其代表向要约人任何股东作出的
购买、收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股份的要约。因此,就《股份购回守则》而言,由要约人
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人,透过由要约人作出的股份交换要约而收得的要约人股份,将会构
成股份收回行动。除其他规定外,《股份收回守则》规则1规定股份收回只可由其股份
属于股份收回对象的公司(即要约人)进行。
    22.披露要约期内的交易
    22.1在要约期内,与收购或合并交易有关的所有当事人及其顾问,以及任何与
他们任何一人一致行动的人都可自由进行交易,但须遵守规则21及24的规定,以及
遵守本规则及本规则注释所提及的披露资料及限制规定;
    (a)本身的户口
    任何该等人士在要约期内为本身就有关证券进行的交易,必须依照本规则的注释加
以披露。
    (b)全权代客投资户口
    任何该等人士在要约期内为投资客户以全权代客投资方式(但不计以非全权代客投
资方式)就有关证券进行的交易,必须仍照本规则的注释加以披露。
    (c)重大交易安排
    任何与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有重大交易安排的公司就有关证券进行的交易,必须依
照本规则的注释加以披露。
    就本规则而言,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证券、行使或转换证券、认购证券及由公司购
买本身的证券。
    22.2终止讨论后的交易
    如果已经公布要约讨论正在进行或有接触或要约正在计划中,但其后讨论终止或要
约人决定不继续进行要约,则在公布这个情况之前,要约人或任何掌握这项资料的人,
均不得就受要约公司或(如适用)要约人的有关证券进行交易。
    22.3  5%股东的交易
    任何人或任何一组一致行动的人,如果在要约期内(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5
%或以上任何一类有关证券,或因任何交易而将会拥有或控制5%或以上该等证券,则
该人或该等人(或通过其取得拥有权或控制权的其他人)就该公司该等券进行的交易,
必须依照本规则的注释加以披露。
    22.4全权代客投资户口
    某人如果获委托全权代他人管理投资户口,就本规则而言,由其管理的有关证券将
会被当作由该人控缺点,而不是由委托该人管理有关证券的人所控制。
    注释:
    (1)披露就要约人证券进行的交易
    就要约人的有关证券进行交易,只在证券交换要约中才须加以披露。
    (2)要约期
    本规则只在要约期内适用。
    (3)有关证券
    就本规则而言,有关证券包括——
    (a)正受到要约或附有投票权的受要约公司证券;
    (b)受要约公司及要约人的权益股本;
    (c)要约人的证券,而该等证券附有与任何将会发行作为要约代价的证券相同或
大致相同的权利;
    (d)附有转换或认购权利以转换或认购任何上述证券的证券。
    此外,接受、授予或行使任何上述证券的期权,将会视作就有关证券进行的交易;
行使期(或如属确实行使,则指行使日期)、行使价格及付出或收取的行使期权款项必
须注明。
    (4)披露的时间性
    披露必须在进行交易该天的下一个交易天上午9时或之前作出。
    (5)披露的方式
    交易应以书面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收购及合并执行人员披露有关交易,并
同时将副本送交联合交易所(上市科)。拟进行交易的人应熟习《证券(公开权益)条
例》(第三百九十六章)的公开权益规定。
    要约的当事人及其有联系的人,如果选择在作出正式披露外再发表新闻公布,必须
确保不会导致出现混淆情况。
    公开披露可由有关的当事人或代表其行事的代理人作出。凡出现超过一名代理人(
例如商人银行及股票经纪),应该特别审慎,确保当事人之间同意就披露责任所作的安
排,并且该项责任既不受忽略,亦不会重复。
    (6)披露交易时须包括的详情
    用以披露交易的表格的样本可向执行人员索取。披露交易时应按照该表格的格式进
行。
    披露交易时须包括下列资料:
    (Ⅰ)购买或出售,或由该公司本身购回或购回的有关证券的总数;
    (Ⅱ)付出或收取的价格;
    (Ⅲ)进行交易的人的身分;
    (Ⅳ)如果交易由与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一致行动的人进行,必须说明如何产生该
情况;
    (Ⅴ)如果有关披露是由持有5%股份的股东或一组股东作出,须就此加以声明;
    (Ⅵ)由有关的人(包括与其订有协议或协定的人)拥有或控制的有关证券的最终
总数及该数量所代表的百分比;
    (Ⅶ)如适用,以下注释7规定的任何安排的详情。
    就披露身分而言,除必须说明进行交易的人外,亦必须指明最终实益持有人或控制
人,只是指明代名人或工具公司的名称并不足够。如果情况看来适当,执行人员可能要
求披露额外资料,便如要求指明在有关证券拥有权益的其他人。除以下注释8另有规定
外,在由基金经理披露其全权代其客户进行的交易的情况下,不必透露客户的名称。
    (7)赔偿保证及其他安排
    就本注释而言,安排包括关于有关证券的赔偿保证或期权的安排,以及任何性质的
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或协定,而该等安排、协议或协定有可能诱发进行或不进行交易。
    就有关证券与要约人或与要约人一致行动的人订立的安排而言,任何人如果是该等
安排的当事人,这可能表示该人与该要约人一致行动。如果就有关证券与任何要约人、
受要约公司或任何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一致行动的人订有安排,必须被露该项安排的详
情,不论是否有进行任何交易。
    (8)全权代客投资户口
    凡由全权代客投资的基金经理代表某人进行交易,而该人是与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
或持有5%股份的股东一致行动,该人进行的交易必须披露。
    (9)财务顾问及股票经纪
    就执行人员对交易进行的查询,财务顾问及股票经纪必须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
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财务顾问及股票经纪为了与执行人员合作起见,或曾向执行人员
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10)有意要约人
    如果在公布正进行洽商时该公布提及一有意要约人(不论该有意要约人的名称是否
有被指明)或已公布该有意要约人正在考虑作出要约,该有意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
人,必须依照本规则披露交易,而该等披露亦必须包括有意要约人的身分。
    
    
    
 
 
 最新推荐
合伙经营条例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
《香港、澳门服务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
人事部关于香港、澳..
破产条例(之一)
香港证券法(之三)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
 点击排行
有限责任合伙经营条例
提货单条例
借款条例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
香港证券法(之一)
香港证券法(之二)
香港证券法(之三)
香港证券法(之四)
 最近更新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
香港立法会通过修订..
合伙经营条例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