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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偷税罪 |
作者:中国法制宣传网 发布时间:2006-05-06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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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999年,冯某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尚未竣工验收的某大厦一楼门店两间重复销售给刘某,肖某,张某等人(均签定有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无法交付门店等原因,刘某,肖某,张某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返还购房款。经审理,人民法院认定冯某与肖某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冯某返还购房款给肖某。刘某,张某分别与冯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冯某分别返还购房款给刘某,张某。
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冯某分别与刘某,肖某,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冯某将其所有的门店分别抵偿(付)给刘某,肖某,张某。2000年7月,人民法院据此作出裁定:将冯某所有的数间门店分别抵偿给刘某,肖某,张某。
2002年6月,市公安局以冯某销售不动产,未进行纳税申报,涉嫌偷税为由,将冯某刑事拘留。
问:冯某是否构成偷税罪? sunxiaocai
答:我认为尚不构成偷税罪。
根据刑法规定,偷税罪的客观表现有四种:一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本案中冯某虽然没有进行纳税申报,但是并没有刑法规定的客观情形,所以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中的冯某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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