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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承担责任

作者:中国法制宣传网 发布时间:2006-05-06 阅读数:
  问:我有一个问题向你咨询,请帮忙解决。

  案情简介:2001年10月,宁某为建私宅,将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陈某(陈某无建房资质证),并签定了承建合同。由陈某组织施工。2001年12月1日,宁某从曾某的预制场购进一批预制板,由曾某指派吴某等四名预制场工人送到工地,吴某等四人应工头陈某的要求,将预制板抬上二楼,安装完毕(劳务费由陈某付给吴某等四人80元)。当宁某和吴某站在同一块预制板上清点数量时,预制板突然从吴某站立处断裂,致使吴某摔伤。

  现吴某以预制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向法院起诉曾某和宁某,几方的争议焦点是:

  1、吴某认为预制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认为宁某购买了不合格的产品,也有责任。

  2、曾某认为产品质量没问题,是预制板安装不当。

  3、陈某认为安装得当。

  4、宁某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也不承担其它责任。

  问:

  1、本案的责任由谁承担?

  2、宁某对吴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cangbailei

  答:事故的发生是因为预制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还是预制板安装不当,是一个事实问题,应该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在举证责任上,“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曾某(确切的说是曾某的预制场)作为预制板的出售人,对于自己出售的产品以及出售产品的安装行为,是否达到应有的质量标准,负有举证责任。如果鉴定结果表明是预制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曾某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果是安装不当,问题比较复杂。在本案中,我认为如果按照当地一般的交易习惯及约定,预制场只负责将预制板送到工地,那么将预制板抬上二楼并安装,就是依陈某的意思所为,陈与吴某等人成立一个安装合同,对于安装不当,曾某不负责任。如果依据当地一般的交易习惯及约定,预制场不仅负责将预制板送到工地而且负责安装,那么陈某是曾某的预制场的职员,其安装不当由预制场承担责任。曾某与陈某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可以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如果鉴定结果表明是预制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宁某对吴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本案中的承包合同是包工不包料,所以交付合格材料是宁某的责任,现在由于宁某定制的预制板的质量造成了损害,宁应承担责任。吴可以选择要求宁某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如果是安装不当,并且依据当地一般的交易习惯及约定,预制场不仅负责将预制板送到工地而且负责安装,那么交付合格预制板并且合格安装就是宁某的责任,宁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按照当地一般的交易习惯及约定,预制场只负责将预制板送到工地,预制板又没有质量问题,就可以认为宁某已经履行完交付合格材料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如果法院认定因为陈某无建房资质证,而导致承建合同无效。宁某的责任问题将非常复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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