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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在外资企业中所发生的纠纷

作者:中国法制宣传网 发布时间:2006-05-06 阅读数:
  问:外资企业是否可单方面决定开除员工?

  有一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人。单方面决定开除外籍员工,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不论外籍人员或中方员工都该有法可依)另外,该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均由该公司单方面保存,所签订的合同中,恰巧因未涉及的款项而发生的纠纷,是否应该聘请律师来解决这些纠纷?因发生地在西安,肯请推荐有涉外经验的律师。外企的所有福利待遇、劳动保障、员工的辞聘等是否有何特别规定? shian

  答: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并没有区分外籍劳动者和中国籍劳动者。所以外籍劳动者也应该享有劳动法所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外资企业如果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至于劳动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我认为您现在应尽快提起劳动仲裁,以免过了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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