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法学论文 >> 民法 >> 建设合同的主体资格及有关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

建设合同的主体资格及有关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

作者:曾志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6-04-29 阅读数:

                                        
     1、    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包括发包人(建设人)和承包人(承建人)。合同法并未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直接作出规定。但是根据建筑法及其他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应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单位;承包让人则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资格的法人。一般情况下,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承揽合同的主体。
    主体资格是否适合,关系到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按照建筑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下列主体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因主体资格欠缺而应认定为无效:
    (1)    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和个人;
    (2)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有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
    (3)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    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5)    应报国家批准的工程,未报国家批准,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6)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让签订的合同;
    (7)    严重超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8)    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2、    建设工程纠纷案的诉讼主体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身份。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 ,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因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2)    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4)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    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6)    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二00四年六月
 


本站所提供论文仅供学习、参考使用,版权归原文作者所有,下载、拷贝、复制文章阅读者请在24小时内将文章删除!若本站侵犯了作者权利,请及时联系上我们,我们会在24小时内删除
 
 
 最新推荐
 点击排行
建设合同的主体资格..
 最近更新
建设合同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