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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 |
作者(条文添加者):中国法制宣传网 发布时间:2006-04-12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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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0-7-13 【实施日期】2000-7-13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已于2000年6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0年7月25日起不再适用。 二○○○年七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0号 序号 分类司法解释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侨买卖国内房屋问题的批复 1982年8月19日 (79)民他字第40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 1982年12月18日 (82)民他字第1号 同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赁契约在履行期间发生争执新订立协议在办理公证时一方反悔并拒绝签字、领受公证书,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7年1月19日 (1986)民他字第122号 同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锡麟捐赠给国家的财产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8年3月12日 (87)民他字第66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该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已被合同法相关内容所替代。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问题的复函 1990年2月17日 (89)民他字第50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9月17日 (1984)法办字第128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7年7月21日法(经)发〔1987〕20号 同上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7年10月19日法(经)发〔1987〕27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法定和约定期限的工矿产品内在质量提出异议应如何确定期限问题的复函 1993年9月13日法经〔1993〕195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5年4月2日法发〔1995〕6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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